风起云淡提示您:看后求收藏(第1675章 综艺的版权问题,踏准风口成巨富,风起云淡,顶点小说),接着再看更方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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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小李,你确定综艺也有版权吗?”此刻的郑东瀚是一脸的诧异,有种在听天书的感觉。在他的印象里,综艺的节目形式不都是抄来抄去的,也没哪家公司跳出来说侵权。

而港台这里的电视台,习惯性的瞄准目标是都岛国电视台。很多时候,岛国只要有一档综艺火了,不用多少时候,港台几家电视台就会模仿出类似的节目。

港岛电视台多少年模仿下来了,也没见岛国电视台提出什么抗议。因此很多人也就想当然的认为,综艺节目是没有着作权的。

其实关于综艺的版权,很多国家的法律也是有着自己的理解。李舜觉得,自己有必要科普一下。是也就在心中组织好措辞,很是认真的说道:“大多数国家都认为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,不受着作权法保护。

但也有例外,比如:荷兰。荷兰的综艺节目模式,是受到当地着作权法保护的。相对而言娱乐大国,漂亮国的情况就复杂许多。

立法上,漂亮国暂未出台,针对综艺节目着作权保护的法律。然而在判例上,漂亮国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中,对是否给综艺节目以着作权法保护这一问题的态度上存在差异。

前世着名的在“baaris”案中,法院认为节目模式的单个元素不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,但节目制作者对这些元素的组合是可以获得着作权法保护的。

但在“dick clark”案中,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对其综艺节目享有着作权,但并不意味着此种着作权保护,会延及作为其要素的节目模式。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,并不会发生此种扩张。

而在华国,综艺节目模式,作为整体上对节目主题、节目流程、节目环节、人物设计等的一种综合创意。仍然是抽象性的思想表达,并不属于作品,显然不受华国着作权法的保护。

尽管在国内,综艺节目模式不受着作权法保护。但综艺节目并不仅限于整体上的结构和表达,很多综艺节目中的重要组成元素仍然构成作品,应当给予着作权法保护。

就比如综艺节目中的文字脚本、舞美设计、音乐等构成作品的,是”可以受着作权法的保护。“

听完李舜的解释,郑东瀚两人更觉得有些迷糊了。这时周大卫弱弱的问道:”既然国内认定综艺节目模式没有着作权,那为什么我记得央妈,曾经还会耗费巨资从国外购买引进呢?“

”这个其实很好理解。“李舜微笑着继续解释道:”央妈所说的,有关从国外巨资引进的“综艺节目模式”。其实不但包含我们所谈的着作权意义上的“节目模式”,还包含很多版权元素。

更确切的说,国内引进的不仅仅是“节目模式”,而是“综艺节目制作剧本”。而这,正是不同语境、不同行业产生误会和分歧的根源。

事实上,一份典型的“综艺节目模式”销售合同(其实,更确切的说,是许可合同),包括销售方相关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、制作宝典、节目大纲、分镜头剧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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